政府資訊公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目的是為了「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也就是說,為了發展健全的民主制度,使資訊保持透明流通、以便人民監督是重要的,而為了達成這個目標,人民可以針對政府使用的制度便是政府資訊公開。
然而即便有這樣的法律,目前的台灣仍然經常發生發生人民在尋求政府資訊公開時,被以「隱私」或「準備作業」、「機密」等各種理由駁回申請,以台權會曾經進行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課綱案為例,為了瞭解通稱98課綱中國文、社會相關科目決策過程,台權會向教育部申請課審會會議記錄、工作報告等,都被上列的理由否決過,從2015年進行行政訴訟到2017年,才透過勝訴或部分勝訴的判決結果,迫使教育部公開資訊,卻仍然只是透過個案式的申請解決,目前台灣仍然缺乏政府整體的資訊公開運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