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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M/V Amorgos)在台灣南部鵝鸞鼻東方海域擱淺,由於船殼破裂致使燃油外漏,污染墾丁海域。所幸經過幾個月的搶救,油污已經完全清除,但環保署為迫使希臘船東出面協商油污賠償與擔保金,因而限制相關船員離境,但是台權會認為,將船員當作要求船東賠償的籌碼,嚴重侵犯了船員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
台權會在7月25日偕同船員、家屬以及代理律師石宗立前往環保署陳情,但當時接受陳情的環保署水保處官員,絲毫不認為他們有侵犯人權之作為。
在同年8月,環保署分別召開2次跨部會會議,協同交通部、外交部及法務部,針對阿瑪斯號油污賠償及船員遭限制出境所引發的人權與外交問題進行討論,最後終於在要求船長Evangelos Lazaridis及輪機長Vasileios Sardis簽下承諾信函之後,解除兩人限制出境的禁令。在被限制7個月後,兩人於隔日搭機返鄉。
*首圖背景為示意圖,非當事船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