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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污染案,是一件發生於桃園的土壤污染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打算對RCA提告求償;自救會籌備完成後,正式登記為「桃園縣原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但對外行動仍簡稱「RCA員工自救會」。2001年5月,80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及林永頌、魏千峰、李秉宏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09年11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至2013年持續訴訟中。儘管一審法院判決勞工勝訴,但由於RCA竹北廠勞工、以及部分在提起訴訟前即死亡的勞工仍未能獲得賠償,RCA自救會仍強調會上訴,繼續與RCA對簿公堂以爭取權利。2017年10月27日,高等法院經兩年審理,今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486人,金額增加到7億18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