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護台灣 台灣人權促進會40周年|講座側記】現在上街還可創啥?集會遊行與台灣民主化歷程

撰寫:張維媖、江亭葦/校訂:王曦

 

四十年前,台權會在風起雲湧的時代成立,以推動臺灣人權保障、政治民主轉型為目標,長期耕耘。時至今日,臺灣民主的進步有目共睹,但人權工作永無停息之日,新的問題不斷出現,威權遺毒也持續發威,在開啟下一個四十之前,台權會將以系列講座回顧各項工作,今日便以集會遊行權(下簡稱集遊權)為開頭,探討台灣民主路上的未盡之事。

台權會與集遊權40年的糾葛 – 王曦 主持人/台權會副秘書長

講座一開始,主持人王曦為觀眾帶來台權會四十年工作的總回顧,展現台權會在台灣民主進程中的重要角色。下列舉相關重要事件與集遊權之狀態:

1984年 台權會成立;戒嚴時期,集遊權受壓制
1987年 解嚴,威權政府為持續掌權於數年間訂定國安三法(指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與人民團體法。)
1990年代 台權會深耕不同面向的人權議題
2000年代 首次政黨輪替,集遊法2002年修正增加禁制區地點
2010年代(前半) 第二次政黨輪替;社運大爆發;壓制集遊工具多元化
2010年代(後半) 第三次政黨輪替;集遊權實踐型態多元化

 

王曦點出,「壓制人民集遊權」是不分政府、政黨都可能出現的現象。台灣的民主進程就可以顯明此點。從「解嚴」開始,雖然台權會等社運組織與抗爭者持續追求政治開放、人民權益保障,但政府的控制卻一路轉移,任何法令都可以用來限制人民在街頭上的表達。在後來的社運發展中,隨著網路技術提升,人民集結的資訊流通難度下降,集遊的形式也更加多元,加之司法部門的改革終於收穫部分成果,才讓國家的雙手——檢警系統——強制力被削弱很多。王曦強調,禁制區、集遊許可制沒有被刪除,人民的集遊權就難以完整。

集會遊行權40年,下一步是? – 周宇修 與談人/台權會執委、律師

接續王曦綜觀式的分享,台權會執委周宇修更加深入的探問,在爭取集遊權持續40年後,台權會下一個戰場與策略為何?

周宇修點出,目前台灣社運團體處理集遊法議題的策略存在可改進之處。首先,團體通常是在個人被訴訟後,在訴訟中提供司法協助。這個做法雖然可以跟著事件換取曝光度,但相對被動,且必須依傍社會氣氛和社運界的士氣。這導致關注集遊權議題的群體、工作者在運動上未必能連貫以及合作,許多需要長期耕耘的工作或許就會因此停滯。

此外,周律師也提到釋憲與修法等路徑,但前者經常遇到大法官不願意做出進步解釋,依法更不能強制立法院行動,而選擇柔和、保守的解釋;後者則同樣面臨工作經常中斷、不連貫的問題,只要主事委員出現職位變動,集遊法修法的推動便後繼無力。

不只集遊法?「壓制」作為國家運作本質才是關鍵

最後,周宇修以2015年Hydis員工跨海抗爭事件為例,顯示集遊權實踐受阻,並不只是集遊法本身的問題,只要政府意圖阻撓,從警械使用條例,到廢棄物清理法、外國人簽證規定都可以用來壓制集會遊行,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執政者是否真心尊重人民擁有表達意見與群聚集會的權利。

臺灣警政與集會遊行權 – 許仁碩 與談人/台權會執委、北海道大學助理教授

第三位與談人許仁碩則專注討論警察系統的問題。許老師提到比起法律,現場執法的員警面對群眾,更大的壓力來自背後要求攻擊的長官,因此教育以及人事任命等制度更能直接影響暴力執法與否。

換黨執政、換國號亦難解——警察教育中的平行世界

許仁碩談到,警察之所以不尊重人權,與教育訓練有關。理論上,警察在集遊現場該做的只有維持秩序,然而警察教育中長期缺乏人權概念,導致員警執法的出發點就是要「阻止」民眾的集遊行為,遑論對轉型正義、多元文化的尊重。此外,警界的教育系統與實務的訓練都極其封閉,難有人權概念與外部監督介入的空間。

在體系封閉之下,自然形成警界相互包庇、權力高度集中的現象。因此當警察在抗爭現場打人,從「誰下的命令?」、「打人的是誰?」,到「證據在哪?」等一連串的問號,都難有回答,即便最後有人出來扛責,也難說他是罪魁禍首還是代罪羔羊。

遙遙改革之路

在制度改革上,許仁碩簡單提出四大方向:身分辨識、證據保存、督察制度與教育人事。首先身分辨識和證據保存作為「找出元兇」的基礎,許認為現場警員姓名與密錄器都應公開。其次,督察制度改革則需解決專業與利益矛盾兩層問題,尋找能兼具公正性與專業能力的監督機制。最後,教育與人事則應朝開放的方向修正,停止警政署壟斷一切的狀況。種種問題留待下一個四十年,繼續努力。

公共論壇空間的結構變遷 – 蘇慧婕 與談人/臺大法律系副教授

集會遊行自由之重要性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集會遊行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自由。對於不易取得或使用媒體發聲的人來說,集會遊行是其公開表達意見的重要途徑,為一種最低成本的表達意見方式,具有其特殊重要性。而集會遊行要能有效實現,必須要有適當的公共空間讓人民得以行動,國家除了消極的保障人民享有該自由而不受干涉外,也有義務提供適當的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使行動能順利進行。

集會遊行法理論及實務上的問題

蘇慧婕老師提到,公共空間為行使集會遊行自由的基本條件。為了提升關注度,集會遊行場所大多會選擇在人群聚集之處,以觸及旁觀者和媒體矚目。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中雖肯定了集會遊行自由的重要性,但對於集會場所事前審查的規範解釋的相當寬鬆,主管機關得基於維持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有關時間、地點、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目的或內容之事項加以限制。例如禁制區是為了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軍事設施之安全,或維持對外交通通暢而劃定,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在此範圍舉行集會或遊行。而在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中,則主張公共空間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當這些使用功能彼此衝突時,「非表意功能」優先於「表意功能」。釋字第445號及第806號解釋,明顯過度低估公共空間對於集會遊行自由的重要性。
除了上述問題外,公共空間的私有化也對集會遊行造成了限制。許多開放給民眾自由進出、人群往來聚集的場所,雖看似是公共空間,但實際上卻屬於私人土地,因此難以在這些空間行使集會遊行自由,例如百貨公司或是私人商店街。各國對於此類型空間的規範也有很大的不同,美國法觀點認為人民不得在私人財產上主張集會遊行自由,而德國法觀點則認為不論財產屬於誰,只要對一般民眾開放,且具有供人們接觸交流、互相交換資訊意見的社交功能,就應為人民行使集會自由的空間。

小結

面對這些問題,老師認為應該回歸釋字第445號中「積極提供適當集會場所」的出發點,修正釋字第445號、第806號中過於寬鬆的審查立場,並且正視現代人群往來聚集空間結構的轉變,給予公共空間更高的保障,也才能確實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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